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章程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省食品工業協會(簡稱福建食協)。英文名稱為:Fujia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FJFA)。
第二條 福建食協是經福建省政府批準成立的全省性食品工業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以食品工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食品專業組織及熱心于食品行業的領導、專家、學者自愿組成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食品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堅持“科學發展觀”,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為食品企業、事業單位服務,協調和發展食品各行業間、地區間、部門間、企業間的關系和合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食品行業健康地發展,以滿足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福建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會址設在福建省福州市湖濱路110號湖濱大廈六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職能與任務為:協助政府在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監督工作,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指導和服務。
(一)開展食品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營銷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食品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行業政策、法規建議;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與市場秩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的關系,向政府和有關單位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三)開展食品行業信息調查,收集國內外食品信息,分析和發布行業動態;
(四)開展技術交流與咨詢活動,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鑒定,積極推廣優秀科技成果與技術裝備,推動企業創新。表彰、獎勵優秀項目、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對行業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進行前期論證;
(五)開展營養發展戰略研究,促進飲食結構和食物生產結構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營養水平;
(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積極穩妥地組建福建食協食品行業分會;
(七)參與制定、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行業管理規范并組織企業貫徹、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八)參與名牌產品、免檢產品、著名商標的推薦和初審工作。開展行檢行評,推薦行業名、優、新產品以及產品監制、宣傳工作;
(九)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組織企業參加展覽、展示、展銷的活動,參與食品市場建設;
(十一)加強與國內外食品行業及相關組織間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食品行業標志體系認證工作。參與食品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資格審查工作;
(十三)辦好福建食品信息刊物和網站,為企業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服務;
(十四)承擔《食品安全法》賦予的社會監督體系和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司法鑒定工作。
(十五)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十六)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托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本省各地(市)食品工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學會、商會和從事食品工業生產、流通、管理、科研、設計、教學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對發展食品工業做出貢獻的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均須承認并遵守本協會章程,自愿提出申請,并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于食品行業的各項事業并為之做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獲得協會印發的有關刊物;
(五)在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詢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并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向協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提出,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退會或除名:
(一)會員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的,或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本會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寒舍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延期。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在食品添加劑及其應用領域從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由3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人,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二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七)本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杜撰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言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言發表意見。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二監事提議,應當光靠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監事在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五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其職務:
(一)不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撥款或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1 月 1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